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冲突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冲突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并不矛盾也无冲突,都生效。应理清三个概念和休息日的内涵。
一、平日加班工资
平日指非休息日和法定假期,通常休息日指周六、日,特殊行业按所在单位排班安排,原则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超出的应计发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工资
一般休息日指周六、日,应特殊行业的单位排班轮休安排,其他周一至周五安排休息的,视同休息日。如于休息日加班的而没有另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200%计发加班工资。
三、法定假期加班工资
法定假期加班,按不低于300%计发加班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最后,必须明确:凡正常休息日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计发加班工资。
对于企业而言,应以提高生产技术设备为前提;对于员工而言,应以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实现人人共享的八小时工作制,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亦是今日我们需要努力和追求的目标。
简单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并不矛盾,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150%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200%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300%工资报酬。
只是一个规定能安排补休的就补休不能不休的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一个是发了数额加班工资后不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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